合浦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
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
合浦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
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
(2025年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,进一步优化完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、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,针对医疗物资采购暴露的突出问题,遏制“靠医吃医”易发多发势头,构筑全院干部职工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思想防线,根据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及医院的相关管理等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,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推广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(工程安装维修人员、投标人员、技术人员和配送企业工作人员除外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,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购买、审批、管理、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;纪检监察室负医院监督及组织管理责任;各职能、临床、医技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。
第五条 各科室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,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。
第二章 接待管理
第六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应当先在纪检监察室进行备案登记。中途更换代表的,应及时申请变更。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,不得在医院开展相关活动。
第七条 医药代表办理备案登记时,应当填写《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》(附件 1),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。
第八条 医院实行接待日管理制度:
(一)预约登记。医药代表通过电话、邮箱等方式联系纪检监察室办理来院预约登记。
(二)接待审批。预约审核同意后,纪检监察室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、邮箱等方式回复是否接待,明确时间、地点、接待部门及人员。
(三)规范接待。接待部门应当按照 “三定三有”(“定时定点定人”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)要求执行。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 8 日、18 日、28 日下午,接待地点为纪检监察室谈话室,若遇领导工作冲突或节假日,顺延至下一接待日,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地点的向纪检监察室报备后方可进行。接待人员须 2 人以上在场,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。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做好记录,填写《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》(附件 3),并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归档保管。
(四)相关要求。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及预约在诊疗区域、办公区域开展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(包括但不限于伪装成患者、患者家属、探视人员等身份,或通过其他隐蔽方式进入医院从事推广、销售、沟通等与医药业务相关的活动)。被接待医药代表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其说明理由,否则取消接待;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,应说明理由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。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,一律不予接待。
第三章 监督管理
第九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,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。
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会同药学部、医学装备科、行政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,不定期深入临床、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。如发现医药代表伪装身份、隐蔽进入并与本院人员接触的,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;必要时,上报相关主管部门,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。
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;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;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第十二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首次由分管领导约谈医药公司负责人;第二次将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,同时停止采购该代表所代理的医药产品,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,第一次由分管领导约谈;第二次由院纪委约谈,并在全院通报批评,纳入医德考评管理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存在违纪行为的,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将该企业申请列入广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,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,情节特别严重的,医院永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